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陆皓,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庄**路**弄**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陆皓向被害人赵某某、葛某某谎称其父母过世、祖母患病需手术治疗、父母过世遗留房产欲出售或抵押贷款等用钱理由,骗得赵某某、葛某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出借资金,后仅归还少量钱款,并将资金用于挥霍等用途。总计骗得赵某某人民币7.2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骗得葛某某2.5万余元。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陆皓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赵某某、葛某某的陈述;2.相关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铁某某的证言;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籍资料;6.办案说明;7.被告人陆皓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牧青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皓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3册。
3.赃证物品清单1页。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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