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画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4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13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两次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30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陆画利用其担任江苏**国际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前业务7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省盱眙**服饰有限公司的货款中的部分进行截留,指使盱眙**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牛某某分37次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省盱眙**服饰有限公司的货款汇到自己的农业银行62284803943********卡上,合计金额人民币995849元。陆画分22次打款给牛某某人民币571012.74元用于支付税款等费用(其中16次通过62284803943********银行卡转账至牛某某62284819733********、62284819785********上累计人民币465464.54元,10次通过其支付宝转账至牛某某62284819785********卡上累计人民币105548.2元),实际得款人民币424836.26元。被告人陆画指使牛某某汇款至其指定账号:刘某某(账号62226202100********)三次合计人民币160000元、马某某(账号62170013700********)一次人民币170000元、戴某某(账号62166112000********)一次人民币20000元,指定账号合计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陆画实际利用牛某某汇款共侵占**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74836.26元。
二、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陆画使用同样手法指使宿迁**制衣厂厂长朱某甲分9次汇款到自己名下62228013752********、62284803943********的银行卡上,合计金额人民币313600元,其中陆画一次打款人民币20000元到朱某甲62270013127********银行卡上、二次打款到朱某乙62284834229********银行卡上累计人民币61196.04元,实际得款人民币232403.96元。被告人陆画指使朱某甲汇款至其指定账号:李某某(账号62270013127********)一次人民币100000元,刘某某(账号62226202100********)一次人民币80000元,指定账号合计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陆画实际利用朱某甲汇款共侵占**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412403.96元。
三、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陆画私接吕某某委托加工服装业务,由**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成本,委托盐城**服饰有限公司、建湖**制衣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服装加工生产,产品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分16次将本应付给**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097989.80元,汇款至陆画卡号为62284803943********的个人银行卡上,陆画将货款全部占为己有。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陆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发还清单等;
2.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苏某某、钟某某、吕某某、肖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画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附:
1.被告人陆画现羁押在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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