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安吉,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西三村小陈家路。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同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虚构有口罩订单欲与洪某某合作的事实,以需支付进货款为由,先后从洪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0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手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及手机号、手机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卡户主信息等;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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