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陆某某,又名陆泽民,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5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案发时系绵阳市**局治安处副处长、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禁毒**支队支队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内江市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陆某某在担任绵阳市**局治安处副处长、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禁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治安管理、案件办理、人员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6295万元(以下未标注均为人民币)。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6年至2007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局治安处副处长、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原绵阳久安实业有限公司在民爆业务方面提供关照,先后6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如:
1.1996年至2000年每年春节期间,陆某某先后5次非法收受张某乙以拜年名义所送红包各0.2万元,共计1万元。
2.2007年的一天,陆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安昌河边一餐馆非法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
(二)1999年至2007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局治安处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绵阳市涪城区沿江集团公司及该集团下属企业桃园大酒店提供日常关照,先后9次在春节期间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以拜年名义所送红包各0.3万元,共计2.7万元。
(三)2004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商贾某乙开设游戏厅提供关照,多次非法收受贾某乙共计8万元,如:
1.2004年的一天,陆某某承诺在治安**支队查处贾某乙开设的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过程中对其从轻处罚,在绵阳市涪城区"广汉风味餐厅"门口非法收受贾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2.2004年的一天,陆某某承诺继续为贾某乙开设的游戏厅提供关照,通过贾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多次非法收受贾某乙共计3万元。
(四)2002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商吴某某开设的具有赌博性质的"长虹电玩城"提供关照,在成都市"中华园"附近一宾馆内,非法收受吴某某现金1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8.2万元)。
(五)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四川万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获得绵阳市公安局第二代身份证人像采集系统工程提供帮助,在成都市"中国会所"内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乙现金10万元。
(六)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商石某乙在绵阳市涪城区**大酒店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玩城提供关照,非法收受石某乙"雅迪尔"牌整体橱柜一套。经鉴定,该整体橱柜认定金额为19295元。
(七)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绵阳市"**"演艺吧提供关照,先后5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该演艺吧经营者王某甲现金共计2.8万元。
1.2004年的一天,陆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长兴街河边一茶楼,索取王某甲现金2万元。
2.2004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期间,陆某某先后4次非法收受王之豪以拜年名义所送红包各0.2万元,共计0.8万元。
(八)2011年,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其原治安**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影响力,承诺为具有赌博性质的铁牛动漫电玩城提供关照,先后3次非法收受该电玩城股东唐某丁所送现金各0.5万元、0.5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九)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绵阳市公安局职工刘某甲的请托,为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正在办理的非法持有毒品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隐瞒犯罪前科,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在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馨雅苑"小区一茶楼非法收受刘某甲代陈某甲家属唐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陈某甲为感谢陆某某在其取保候审过程中的关照,并谋求陆某某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继续关照,在绵阳市"富乐山"国际大酒店送给陆某某现金2万元。
(十)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担任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期间,承诺为其朋友唐某乙之子唐某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唐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十一)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陆某某担任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某甲的请托,通过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曹某某职务上的行为,违规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办理尾号为999的机动车号牌,期间在绵阳市绵州酒店茶楼内非法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十二)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利用担任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其朋友句艳东的请托,承诺为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正在办理的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秦莉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在绵阳市涪城区街道边非法收受句艳东所送现金7万元。2012年5、6月的一天,陆某某退还句艳东5万元。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
二、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2009年5月15日,绵阳市三江河道内发现不明化学品污染及化学器具,邱居虎等人制造毒品案案发。绵阳市公安局成立了“5.15”专案组,时任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被告人陆某某担任副组长,由禁毒**支队牵头,具体由该支队二大队负责。
2009年底,绵阳市公安局将邱居虎等人制造毒品案移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月至3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均明确要求抓捕参与购买制毒原料、充当制毒技师、记载制毒数量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小艾”(后经核实为“艾兴岐”)。被告人陆某某虽安排了对“小艾”的排查、抓捕工作,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监督、督促二大队开展工作,明知二大队未开展任何对“小艾”的排查、抓捕工作,先后两次在二大队呈报的“以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查找困难”为由抓捕不到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未提及抓捕艾兴岐工作的补充侦查报告上签字,致使犯罪嫌疑人艾兴岐长期逍遥法外,未能受到应有制裁。2017年,经四川省公安厅指定办理,成都市公安局对原有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艾兴岐,并将其抓捕归案。现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艾兴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票据、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文件、人口信息、情况说明、中国很行外汇牌价、调动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绵阳市公安局提供的陈某甲案公安卷相关资料;绵阳市公安局案件内卷、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内卷、绵阳市人民法院案件内卷、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机动车登记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石某甲、唐某丙、贾某甲、李某甲、唐某丁、唐某戊、王某甲、李某乙、廖某某、姚某某、陈某甲、赵某某、刘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唐某甲、马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陈某乙、王某丁、裴某某、吴某某、胥某某、石某乙、陈某丙、史某某、刘某乙、陶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曹某某、刘某丙、贾某乙、李某乙、岳某某、高某某、句艳东、王某戊、王某己、张某乙、黄某乙、袁某某、任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贾某丙、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5、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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