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在本市**镇**网吧(位于**大道**广场)上网期间,陆某趁被害人欧阳某某熟睡时将其遗落身旁地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现价值约500元)盗走。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 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在东莞市**镇**大道**路段将陆某抓获。破案后,被盗物品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阳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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