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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小区**号。2019年1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19年8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通过在网上发布招聘刷单员信息等方式,以网上刷单赚取佣金为由骗取他人信任,先后诱骗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在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淘宝等购物平台购买手机等商品,后将商品转卖套现,并诱骗被害人林某甲等人在苏宁金融、京东金融等平台上借款或使用信用额度购买商品,后将借款套现或将所购买商品退款、转卖套现,除小部分资金以“佣金”的名义返还或退款给被害人外,余绝大部分资金被被告人陆某某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赌博网站充值或个人花费。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8月9日,谎称帮被害人林某甲购买六部苹果6手机,骗取林某甲人民币3300元(以下币种相同)。后被告人陆某某诱骗林某甲注册苏宁金融账户并绑定银行卡,让林某甲向其提供该账户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使用该账户套现信用额度9689.99元,后以“佣金”的名义返还给林某甲300元。

2.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8月中旬,诱骗被害人杨某某注册京东金融账户并绑定银行卡,后让杨某某向其提供账户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通过刷单套现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该账户信用额度及关联银行卡6740元、9020元、7730元,并使用该账户以555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iPhone 8 Plus手机。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手机予以销赃。

3.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0月中旬,诱骗被害人黄某某注册京东金融账户并绑定银行卡,后让黄某某为其提供该账户账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使用该账户分别以880元的价格购买一枚金戒指、以156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小米8SE手机。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物品予以销赃。

4.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0月,诱骗被害人苏某某向其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宝的账号及密码,骗取苏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600元,诱骗苏某某在京东商城以“打白条”的方式分别以193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小米8青春版手机、以2927元的价格购买中国黄金au9999投资金条10g。后被告人陆某某又诱骗苏某某在京东“马上金融-来钱花”借款7800元、在“中邮消费金融-邮你贷”借款2500元、在“招联-好期贷”借款1500元、在“中银消费金融-微贷款”借款5000元,,在“小黑鱼app”、“小赢卡贷app”、“快贷app”各借款1000元,上述借款到账后,均被被告人陆某某从苏某某的银行卡转走并充值到网上赌博平台。

5.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0月,诱骗被害人林某乙向其提供身份证照片、民生银行卡卡号及手机验证码,让林某乙在Apple产品京东自营旗舰店以599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iPhone 8手机,并将手机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手机予以销赃。后被告人陆某某又诱骗林某乙通过支付宝扫码其向套现商家购买的二维码,分别三次骗取林某乙支付2249.58元、2999元、1000元,诱骗林某乙在“快如闪电”小额借贷平台借款1300元、“速用钱”小额借贷平台借款1000元、“招联借款”小额借贷平台借款5000元,在支付宝花呗借款1500元、备用金借款500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均被被告人陆某某从林某乙的民生银行卡转出并充值到网上赌博平台。

6.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0月,诱骗被害人李某甲向其提供苏宁金融任性付、京东白条、京东小金库的账户、密码及银行卡卡号,后通过李某甲的苏宁易购账户以任性付支付的方式套现信用额度1384元、1399元,通过李某甲的京东账户以“打白条”的方式套现信用额度1288元。后被告人陆某某又诱骗李某甲分别在京东金融“金条”借款15000元、在京东金融“马上金融-来钱花”借款400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陆某某从李某甲的银行卡转账至林某乙的民生银行卡,并充值到网上赌博平台。

7.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诱骗被害人许某某在淘宝网领域数码通讯店以1186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并将手机寄到其指定地址。在收货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手机转卖给陆某某。

8.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中旬,诱骗被害人钟某某在京东商城拉菲尔帝官方旗舰店以3816元的价格购买一枚999足金黄金戒指,并将戒指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戒指予以销赃。

9.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诱骗被害人陈某甲在Apple产品苏宁自营店以17886.56元的价格购买一部 Apple 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并将笔记本电脑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笔记本电脑予以销赃。

10.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诱骗被害人郑某某在淘宝北港数码店以878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 iPhone Xs Max手机,并将手机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手机予以销赃。

11.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在淘宝印象科技电子通讯店以1188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 iPhone Xs Max手机,并将手机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手机予以销赃。

12.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诱骗被害人卢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其向套现商家购买的二维码,分别四次骗取卢某某支付4998元、4630元、1199元、1100元,后被告人陆某某先后二次返还给卢某某4700、1127元。

13.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2月,诱骗被害人蔡某甲分别在苏宁易购以7892.7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iPhone XR手机、在京东商城以395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小米MIX3手机、在淘宝林夕影音专营店以599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梵高FC361多媒体音箱、在淘宝武汉天龙科技店以389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电脑主机、在淘宝以11250元、8550元的价格购买两部iPhone Xs Max手机,并将上述物品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其中四部手机予以销赃,音箱及电脑主机在其被抓获时被公安机关扣押。

14.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2月,诱骗被害人李某乙分别在京东商城程楠手机专营店以6659元、6655元的价格购买两部iPhone XR手机、在淘宝苹果团店以19680元的价格购买两部iPhone Xs Max手机,并将上述物品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手机予以销赃。

15.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2月,诱骗被害人蔡某乙分别在淘宝荔德科技数码店以858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在京东商城优爱特手机旗舰店以869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在苏宁易购以599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小米Air笔记本电脑,并将上述物品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物品予以销赃。

16.被告人陆某某,于2018年12月,诱骗被害人陈某乙在京东商城茄子手机旗舰店以3569元的价格购买一部小米MIX3手机,并将手机寄到其指定地址。收货后,被告人陆某某将手机予以销赃。后被告人陆某某让陈某乙向其提供银行卡卡号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并诱骗陈某乙分别在“安逸花”借款3800元、在“招联好期贷”借款1000元、在“中油消费金融”借款1500元、在“京东金条”借款3600元、在“闪银”借款1816元、在不知名平台借款1040元、在“支付宝备付金”人民币500元、通过支付宝扫码花呗支付的方式套现1299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陆某某从陈某乙的银行卡转出后充值到网上赌博平台。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共诈骗作案16宗,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12689.99元、杨某某人民币29048元、黄某某人民币2449元、苏某某人民币25266元、林某乙人民币21547.58元、李某甲人民币23071元、许某某人民币11869元、钟某某人民币3816元、陈某甲人民币17886.56元、郑某某人民币8788元、张某某人民币11889元、卢某某人民币6100元、蔡某甲人民币36149.78元、李某乙人民币32994元、蔡某乙人民币23285元、陈某乙人民币18124元,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8497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19年10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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