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甲赌博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被告人陆某甲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被吴江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6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8年1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处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陆某乙、周某某、许某某等人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苏同黎公路附近、昆山市周庄镇肖甸湖公园附近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

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陆某甲组织陆某乙、周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昆山市周庄镇肖甸湖公园东侧树林内,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时,被当场查获,查获赌资计人民币57500元。

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陆某乙、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202049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