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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诈骗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予收押,于2020年3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在网络交友平台上先后与被害人钱某某、彭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陆某甲通过虚构富二代、超跑租赁俱乐部合伙人等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打点关系、还跑车车贷等名义,多次骗取两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0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8日至同年2月6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通过虚构身份、编造理由等方式,以打点关系、生病住院以及打新冠肺炎疫苗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现金人民币4175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归还个人欠款等。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陆某甲向被害人钱某某归还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2月9日至同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通过虚构身份、编造理由等方式,以还跑车车贷、其父亲急需用钱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人民币30400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其个人消费及归还个人欠款等。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告人陆某甲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23000元,退还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5000元,两名被害人均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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