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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等七人故意伤害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0********,布依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现住山东省章丘市章丘区**,违法犯罪经历:200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住安吉****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6********,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租住在安吉**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住安吉**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戊,曾用名陆某虎,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2000********,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住**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丙,曾用名白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2********,苗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现住安吉县**小区**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安吉县**镇**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丙、白某甲、陆某丁、陆某戊、白某丙、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陆某甲在安吉县**街道**社区**包装旁边的**工地上开混凝土泵车时,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东发生口角。后陆某甲召集被告人白某丙、陆某丁、陆某丙、陆某戊、白某甲、罗某某来到“卡诺”工地,并结伙对刘某某东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白某甲、陆某丁、陆某丙持方木殴打刘某某东,导致刘某某东身体多处受伤。经安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到案经过、个人信息及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

2.证人陆某庚、张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丙、白某甲、陆某丁、陆某戊、白某丙、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丙、白某甲、陆某丁、陆某戊、白某丙、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陆某丙、白某甲、陆某丁、陆某戊、白某丙、罗某某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忠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丙(1508523****)、陆某丁(1516728****)、陆某丙(1398584****)、陆某戊(1848558****)、白某甲(1577256****)、罗某某(18205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电子案卷)、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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