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住泗阳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甲曾因诈骗,于2016年9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8月14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甲多次至泗阳县众兴镇锦绣山庄、东方现代城等小区内盗窃他人电动车、装修材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898.4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甲明知其父亲陆某乙负责装修位于泗阳县众兴镇锦绣山庄**幢**室的被害人邓某某家,仍在其父亲与被害人邓某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被害人家的装修钥匙,将被害人邓某某家购买的用于装修的门、空调内机、踢脚线等材料出售.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312.4元。
2.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陆某甲至泗阳县世纪广场**幢**单元**室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门口的电动车电瓶.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36元;
3.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陆某甲至泗阳县东方现代城**幢**单元**楼电梯口,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真爱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龚某某、陆某乙、倪某某、尤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搜查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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