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至启东市**镇**农场,见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农场大礼堂西北角处的香烟,遂产生窃取之意,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该处的硬中华香烟4条、红双喜香烟3条。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421元。
被告人陆某甲于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窃香烟的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陆某甲的辨认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从本市**农场大礼堂调取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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