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6********,汉族,文盲,农民,住固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送达固镇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陆某甲至固镇县城关镇南园时代广场小区,用钥匙打开该小区803室防盗门进入房间,在房间卧室内盗窃现金5000元。
2.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陆某甲至固镇县城关镇南园时代广场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1003室,在该房间客厅内盗窃女士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约20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和小米2S手机一部。2020年7月16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伍佰柒拾肆元整(¥574.00)。
3.2020年1月2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甲至固镇县杨庙乡陆郢村村民王某某家房屋东侧,在将该房屋东侧防盗窗栏杆拆掉后,正欲翻窗入室实施盗窃时被王某某家人发现,遂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陆某甲以同样方式先后于2019年5月份、6月份、9月份三次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共计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乔某某、陆某乙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陆某甲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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