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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44********,汉族,广西浦北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帮其砍伐雷劈岭的深木、杂木、松木等林木,经鉴定,其砍伐林木蓄积共计68.5立方米。具体如下:

一、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陆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指挥周某甲等人采伐浦北县**镇**村委**村**湾三棵杉木,并雇请周某乙将采伐木材拉至家中,做成寿板浸泡在鱼塘中。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陆某甲为种植杉木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周某丙等人采伐浦北县**镇**村委**村**岭的香椿木、松木、杂木等天然林木,并种植了若干杉木苗,砍伐的木材堆积在山顶。经鉴定,被滥伐的杉木和香椿木、松木、杂木等天然林木蓄积共计40.5立方米。

二、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在获得浦北县**镇**村****岭和**岭(两岭相邻)两幅杉木林的采伐许可证后,为获取更多利益抵消采伐成本,在明知杂木不属于采伐许可范围内的树种树木的情况下,仍雇请周某丙等人采伐杂木,并雇请易某某驾驶一台爬山王拖拉机将采伐木材运输出售获利5930.4元。经鉴定,被滥伐的杂木蓄积共计28立方米。

被告人陆某甲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20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陆某甲主动退赃违法所得5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非税缴款书等书证;证人陆某乙、陆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京伟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45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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