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陆某甲以8000元的价格向陆某乙购买位于横县**镇**社区**村“**排”岭上的松树木。同年12月初,陆某甲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上述山岭林木并运去销售。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调查,意见是:被采伐的面积为0.61公顷(9.15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3立方米、出材量为21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到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遗留的伐根;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陆某乙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家    

检察官助理:周宝朝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