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甲故意伤害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与陆某乙于2019 年8 月23 日22 时许,饮酒后分别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新思家园西门口时,认为被害人邱某某及李某某停在路边的车辆挡路,在邱某某、李某某表示道歉后,仍推搡邱某某、李某某,随后被告人陆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邱某某头部,致其眼镜破裂、划伤面部,随即双方发生推搡、打斗;其中,被告人陆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多次击打被害人邱某某的头部等部位。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某因外伤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6.0cm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横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某甲与陆某乙已赔偿被害人邱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陆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