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05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因怀疑被害人陆某乙抢走其情人,于2019年8月8日7时许,携带一把柴刀来到被害人陆某乙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村**路**号五金厂宿舍,持柴刀砍伤陆某乙。事后,陆某甲逃离现场,后又返回作案现场向民警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乙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手拇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外上缘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包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景芳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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