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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抢劫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8********,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1991年8月24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2020年4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孝顺派出所抓获。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抢劫,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5月21日晚,赵某甲(已判决)、卢某某(已判决)、陆某乙(已判决)与赵某乙(在逃)在原毛口乡街上玩耍至次日凌晨01时许,当时赵某乙便提议进行拦路抢劫,其余三人同意后,赵某乙、赵某甲又邀约正在家中睡觉的陆某甲、赵某丙(已判决)一起实施抢劫,二人均表示同意,于当日凌晨04时许,陆某甲、陆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卢某某六人窜至六枝特区毛口公路一岔路口,对商贩伍某某、范某某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48.60元,并致范某某轻微伤,陆某甲分得57元。事后第二天,陆某甲发现陆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就一直在外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笔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伤情鉴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伙同赵某甲等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锋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录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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