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路**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喝酒后产生性欲,便萌生与同村邻居陆某乙女朋友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陆某甲去到陆某乙家中叫了两声陆某乙的母亲见没有回应后直接上到二楼,在二楼陆某乙的卧室看见陆某乙的女朋友即被害人黄某某睡在床上后,陆某甲便趴到黄某某的睡床上要求黄某某与他发生性关系,黄某某明确拒绝陆某甲并跑开,陆某甲用手去抓黄某某,但因没抓稳被黄某某跑到床角边拍照。黄某某对陆某甲进行拍照后跑出房间,陆某甲追黄某某并把黄某某抓住后抢走黄某某的手机,并将手机摔在地上。随后陆某甲又将黄某某拉到二楼客厅的竹椅上脱黄某某的裤子企图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某极力反抗,随后陆某甲便隔着裤子用手摸黄某某的下阴部。黄某某反抗并挣脱陆某甲后跑下一楼,陆某甲在后面紧追并随手拿了一根竹子打中黄某某的脚,造成黄某某左脚受伤流血。黄某某被打后继续往外跑,陆某甲将黄某某追至陆某丙家墙角处后将黄某某逼停,并威胁黄某某不要把这件事说出去。此时陆某丙、陆某乙的母亲李某某回家遇见陆某甲和黄某某后,黄某某才得以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医院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李某某、陆某丙、刘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检笔录、示意图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为满足其性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20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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