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03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乡**村**组232号。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中旬开始,同案人陆某乙(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塘经济社**大道西自编**号“**棋牌室”内,每晚不定期提供赌具扑克牌聚集赌博人员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陆某甲则在该赌场内负责帮助陆某乙发牌“抽水”。至2017年3月15日晚22时许,民警依法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陆某甲以及参赌人员8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起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7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物品扑克牌1副,现金人民币107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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