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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等4人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陆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其兄弟陆某丙(不起诉)、陆某乙(不起诉)、陆某丁(不起诉)三人,多次组织人员陆某戊、陆某己、陆某庚等人在习某某官店镇官店村小地名陈村台陆某甲自己家中,采用扑克牌打“九九”方式进行赌博,陆某甲对赌场进行管理,陆某丙负责现场抽头渔利,陆某乙负责放哨,陆某丁负责提供服务和轮流放哨。被告人陆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工具、饮食等条件,共抽头渔利19000余元,且2020年2月24日当天陆某甲组织参赌人员达20余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赌资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戊、陆某己、陆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服务,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疫情管控较严期间,仍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琴

检察官助理:李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58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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