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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陆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陆某甲2019年7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武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属来宾市兴宾区管辖,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移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中旬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与黄某某、韦某某、巫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9号点”、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华侨农场3队附近山岭及洗矿场等地的树林里开设赌场,利用玉米籽作为赌具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渔利。每天有30人至60人到赌场赌博,每天抽得“水钱”1、2万元,所得“水钱”的50%付给坐庄的人,剩下的“水钱”除给赌场工作人员报酬等开支后,由陆某甲和黄某某、韦某某、巫某某、谭某某等股东分赃。2018年12月3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合资入股,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松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的联系电话:1997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量刑建议书2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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