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大道**小食店处,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陆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陆某甲回家取了两把菜刀回到**小食店,持菜刀砍向被害人陆某乙,砍伤陆某乙的左手。经鉴定,被害人陆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甲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珊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移送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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