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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现住门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门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2015年****日,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给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承包工程,以交押金为由骗取马某甲人民币5000元;2020年3月26日,赵某某谎称可以给马某甲、马某乙办理门源县浩门镇廉租房,以交廉租房押金为由,骗取马某乙人民币3200元;2020年4月20日,赵某某以给大车司机购买保险为由,骗取马某乙人民币4000元钱;2020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给廉租房交租金及物业费为由,骗取马某乙人民币3910元,骗取马某甲人民币3920元。以上总被骗价值为20030元,其中马某甲8920元,马某乙11110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相识后,冒充军人身份,取得王某甲信任后,以给王某甲、王某乙正在服刑的弟弟王某丙办理假释等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0090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2140元。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身穿姓名标识为“赵某甲”的现役中校军服到浩门镇二中家属院对面开车时,被害人郭某某见赵某某身着军装,以为赵某某是军队领导,便向赵某某询问有关红军烈属补助的事情,赵某某应允后称会将此事反映给兰州军区领导。2020年2月26日赵某某提出到郭某某家中查看实际情况,于是郭某某带赵某某前往门源县**镇泉**村**号家中,赵某某登记郭某某家人的基本信息,又伪造部队证明交给郭某某。2020年7月5日,赵某某找到郭某某,谎称补助的事情已经反映给军区领导,需交纳1640元的保证金否则无法发放补助,后因郭某某没有40元零钱,赵某某从郭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00元。2020年7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被告人赵某某所持假军官证、军队驾驶证、现役军装。

(三)买卖身份证件罪

2020年4月,赵某某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到办理假证人员,

之后,办理假证人员按照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其伪造了姓名为“赵某甲”的居民身份证1张。案发后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07陆男军官冬常服、07陆男军官短袖夏常服上衣、07陆男军官大檐帽、07陆领带、07制式军用皮带、07橄榄枝领花、工作证、姓名牌、军官证、军队驾驶证、居民身份证;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海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马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的陈述;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15226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妨害身份证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延靖 

检察官助理:宋云超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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