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拘留,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时12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3号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长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大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陆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 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笔录及照片;
5.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行政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209****。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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