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冀B*****白色尼桑轿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堡子店邮局西侧时,在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李某甲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陆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4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调解协议、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
6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梅
检察官助理:邱玉红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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