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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遵化市****2019年11月18日因涉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冀B*****白色尼桑轿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堡子店邮局西侧时,在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李某甲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陆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4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调解协议、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

6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梅

检察官助理:邱玉红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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