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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址: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安龙县**街道**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贵E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往安龙县**小镇方向行驶。16时19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小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5.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张弦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街道**镇**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1173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散卷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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