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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8********,壮族,大学文化,初中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饮酒后驾驶桂G****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来宾市滨江北路与维林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0时45分许,民警将陆某甲带至来宾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10mg/100ml。陆某甲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莲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397825****,保证人陆某乙158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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