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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广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1027**********1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2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驾驶桂******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县**镇**屯路段倒车时操作不当,造成翻车致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甲抽取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陆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西**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0********,保证人:陆某乙,联系电话:189********。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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