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3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不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大源北路进上南南街南978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检验,陆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880****;保证人陆某丙,联系电话:1877696****。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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