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陆某甲,性别: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住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0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杨某某抚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西约30米处,追尾前方等候放行信号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H****6的小型普通客车,并至该车碰撞前方等候放行信号的由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1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损坏,人员受伤。经鉴定,陆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陆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人刘某某、陆某乙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20年8月27日1时11分,他们接指令至本市杨某某**路**路路口处理一起车辆相撞交通事故时,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的被告人陆某甲的事实。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27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路**路上的一家“**KTV”停车场驶出,行驶至**路**路的时候,追尾到了停在路口等红灯的出租车,出租车又撞到了其前面的一辆车。因出租车内的两名乘客受伤,她就陪乘客去医院就医了。后来得知,陆某甲赔偿了对方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27日0时45分许,他驾驶出租车在**路**路处等红灯时,被后面的一辆轿车追尾,他的车也撞击到前方一辆轿车。后面轿车车主的妻子与前方轿车车主私了后,前方轿车开走了。因为他车上有乘客受伤,他就报警了。后警察来到现场将撞击其车辆的驾驶员查获的事实。
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收款记录,证实2020年8月27日0时30分许,他驾驶牌号为沪A****1的车辆在杨某某**路**路西侧等红绿灯时,被后面的一辆出租车追尾,他下车查看发现,出租车是被其后面的一辆车追尾造成出租车又追尾了他的车。后经协调,最后面的一辆车的驾驶员赔偿他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送检陆某甲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
6.物损评估意见书等,证实涉案车辆受损等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情况和陆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简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准驾资格及涉案机动车等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陆某甲到案的经过。
10.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茹玮
检察官助理 邱兆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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