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9********,苗族,小学,出租车司机,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2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8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在从事出租车运输过程中得知丰某山庄四楼水忆某某养生堂实施卖淫嫖娼活动,送嫖客过去嫖娼可获得50元每人提成的消息后。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陆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出租车运送一名嫖客到丰某山庄水忆某某养生堂嫖娼,非法获利50元;201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陆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出租车运送两名嫖客到丰和山庄水忆澜庭养生堂嫖娼,非法获利50元。
被告人陆某甲于2020年2月1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龙某某、陆某乙、喻某甲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帮助运送嫖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智
检察官助理:欧丽娜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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