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81992********,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因嫖娼于2018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途经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山海酒店门口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头部等处受伤。次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脑疝形成死亡。
经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陆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屏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联系电话:1386030****。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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