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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被告人陆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其妻李某某从镇雄县**镇**街上驶往**镇**方向,当车辆行驶至**镇**路段时,陆某甲所驾摩托车从行驶方向左边冲出有效路面翻滚掉落坡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陆某甲受伤。经鉴定,陆某甲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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