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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某某甲”或“某某乙”),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社区**号。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是吸毒人员,为满足日常吸食毒品的需求,自2019年10月起,两人合伙购买毒品出售给吸毒人员,并将出售毒品所得钱用于购买毒品供两人共同吸食。具体如下:

一、2019年11月,被告人陆某甲在浦北县**街附近收取了吸毒人员高法鸿的现金100元(人民币,下同)后,向高法鸿出售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二、2019年11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陆某甲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的微信转账****,经手分五次在浦北县**院附近将毒品海洛因出售给李某某,其中:

1.2019年11月16日,陆某甲收取李某某的微信转账2****,向李某某出售了250元的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1月17日,陆某甲收取李某某的微信转账1****,向李某某出售了150元的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1月19日,陆某甲收取李某某的微信转账40元及现金****,向李某某出售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4.2019年11月20日,陆某甲收取李某某的现金100元后,向李某某出售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5.2019年11月21日,陆某甲在交易现场收取了李某某给的现金100元,将1小包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某,在完成交易欲离开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陆某甲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16克)、现金200元、手机1台,从李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1克)。

三、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宋仔”出售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收取了“宋仔”通过他人给的现金200元后,其在浦北县**路**桥等候班车将已用白色纸盒包装的毒品托运到广东给“宋仔”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6小包(净重0.68)、现金478元、手机1台、白色纸盒1只,从白色纸盒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33)、注射器1支。

经鉴定,从陆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均含海洛因成分。陆某甲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100元和用于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手机已被扣押;陈某乙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200元和用于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手机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金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合伙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世团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陈某某现羁押在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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