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9********,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陆某甲伙同陆某乙、郭某某(在逃)、龚某某(绰号“龚某乙”,在逃)等人在未办理有合法的开采手续情况下,共同出资在广西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新利村国章屯兰岗冲的地方非法开采石头。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陆某甲、陆某乙、郭某某、龚某某在该石场共非法开采石头,2019年10月陆某乙运输了4827.95吨石头以每吨人民币35元的价格将石头销售出去,共获利人民币16万元左右,陆某甲、陆某乙、郭某某、龚某某四人每人获得4万元左右。2019年11月份陆某乙个人在该石场运输400吨石头出卖收入约14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郭某某在该石场运输约6000吨石头卖给马练新城的破碎场铺路公司收入约21万元左右。2019年11月份陆某甲在石场运输有石头出卖给马练河堤街基建工程。
2、2019年12月份后,陆某甲、陆某乙、郭某某、龚某某不再共同在该石场开采石头,分为个人开采,每开采一吨石头从中抽取人民币8元作为石场租金和石场开支。2020年3月份开始,该石场由陆某甲管理继续开采。2020年3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甲伙同其儿子陆某丙(在逃)在该石场非法开采了12091.09吨石头出卖,获利人民币40万元左右。
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5600吨石头市场价577200元。302.09吨石灰石市场零售价11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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