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乙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永丰村委会街上一间平房内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被告人陆某乙每期接受他人现场、电话以及微信下赌注。接受到各类赌注后,被告人陆某乙认为赌资在2000元人民币范围内会自己做庄接受赌注,如赌资超出2000元就会把赌注上报给上家被告人陆某甲。其中,上报的特码类赌注被告人陆某甲会按赌资总金额10%返还被告人陆某乙,大小、单双、生肖类赌注被告人陆某甲会按赌资总金额3%返还被告人陆某乙。现已查明,直至2019年8月3日案发时,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组织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被告人陆某乙一共向被告人陆某甲上报赌资总金额为人民币616027元,其中特码类赌资为人民币239272元,平码、单双、生肖类赌资为人民币376755元,被告人陆某乙总获利人民币35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乙与被告人陆某甲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赌资达人民币61602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乙与被告人陆某甲在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陆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乙系坦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拥华
附:
1、被告人陆某乙现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三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起诉书十三份
6、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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