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取保候审)、陆某丙(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7日至2月12日期间在武某某黄茆镇新贵村民委大塘村中一处旧房子内和大塘村高速路涵洞附近一处甘蔗地的机耕中上开设赌场,供附近赌徒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活动。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还雇请本村的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人为赌场放风。2020年2月7日至9日陆某甲等人在大塘中一处旧房子内开设赌场;2月10日开始,陆某甲等人通过提供赌具扑克牌、麻将子、桌子、凳子,架设灯光并搭棚等物品在武某某黄茆镇大塘村高速路涵洞附近一处甘蔗地的机耕路上开设赌场,供赌徒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水钱”获利,其中参赌从数累计超过20余人次,至2月12日晚上被武某某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开设赌场,从中获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陆某丙主动投案,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有期徒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丙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善之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陆某乙取保候审在武某某**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994309****;陆某丙取保候审在武某某**镇**村**委**队**号,联系电话:1567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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