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甲伙同被告人陆某乙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降桥村一组出租房楼下处,趁被害人位某某不在之机,徒手将被害人位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定【2019】2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陆招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民范村委会民范村11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毅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民范村委会民范村10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招天、陆毅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招天、陆毅祥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陆招天伙同被告人陆毅祥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降桥村一组出租房楼下处,趁被害人位新华不在之机,徒手将被害人位新华停放在该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位新华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招天、陆毅祥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定【2019】2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招天、陆毅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招天、陆毅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招天、陆毅祥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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