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7********,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乡**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曾用名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2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与被害人徐某某能在香格里拉市**镇**大道“**”酒吧旁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陆某甲动手打了徐某某能的脸部,后徐某某能往马路方向跑开,陆某甲与陆某乙随即追赶,徐某某能在马路中央绿化带旁摔倒后陆某甲与陆某乙一同对徐某某能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能受伤。经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陆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陆某乙主动到案,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能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建英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陆某甲,联系方式:1398876****,保证人联系方式1821322****;被告人陆某乙,联系方式1886969****,保证人联系方式139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被害人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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