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陆某甲自学黑客技术后,利用“御剑修改版工具”、“中国菜刀”、“webshll密码爆破器”等软件工具,以及自己编写的“sqlmap”程序在其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通过植入文件、扫描和攻击漏洞的方式入侵“快来钱”和“信贷360”等贷款平台APP所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获取平台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0.2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通过qq出售给田某等人(已判)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陆某甲聘请了陆某乙帮忙窃取、整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工资。陆某甲获取资金约410万元,陆某乙分得48万余元。
2019年5月2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楼住宅内抓获陆某甲、陆某乙,并当场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甲、陆某乙二人所使用的电脑、手机、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按照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去重后检出未重复数据共计114157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才用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陆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陆某乙起次要租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陆某甲、陆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陆某甲电话1877620****;陆某乙电话1827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11册,移动硬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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