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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蒙某甲、韦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8********,壮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9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11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田林县乐里镇新市**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桥**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蒙某甲、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蒙某甲通过被告人陆某甲居间介绍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K粉”,刘某某同意蒙某甲先拿毒品贩卖后付款。蒙某甲购买到毒品“K粉”后,按照刘某某传授的方法在出租房内进行调配后装袋贩卖。除自己贩卖外,蒙某甲还多次授意被告人韦某甲将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蒙某甲收到贩毒得来的赃款后先通过微信转给陆某甲,再由陆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本钱。同年11月21日零时许,蒙某甲和韦某甲第三次到陆某甲经营的**厅门口跟刘某某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蒙某甲身上查获两大包毒品可疑物(经过秤,分别净重37.20克、45.67克),从韦某甲身上查获4小包毒品可疑物(经过秤,净重1.49克),并在其电动车凳下的储物箱内查获22小包毒品可疑物(经过秤,净重12.05克)。当日凌晨3时许,民警依法搜查蒙某甲的出租房,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经过秤,净重9.75克)及一台电子秤。民警对进行抽样送检,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烟酰胺、甲基麻黄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陆某乙、黄某某、韦某丙、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蒙某甲、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蒙某甲、韦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8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蒙某甲、韦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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