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陆某乙(已判决)陆续召集陆某甲、董某某、李某甲等人帮助其在溧阳市城区范围宾馆内发送色情小卡片,小卡片上印发有陆某乙办理的黑卡号码,陆某乙与嫖客商谈价格,后陆某乙或者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卖淫女孙某某、杜某某至指定的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陆某乙按照每天200元支付工资给被告人李某甲及董某某。
l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至溧阳市溧阳市**镇**路**号溧阳市**宾馆(**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入住该酒店**号房间的乔某某拨打陆某乙电话,陆某乙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介绍孙某某、杜某某二人至该酒店**房间向乔某某卖淫,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孙某某、杜某某前往酒店卖淫。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至溧阳市**镇**路**号**幢溧阳市**宾馆(**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入住该酒店**号房间的王某某拨打陆某乙电话,陆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介绍孙某某、杜某某二人至该酒店**房间向王某某卖淫,陆某乙及被告人李某甲接送孙某某、杜某某前往酒店卖淫。
3.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陆某甲至溧阳市**路**号溧阳市**酒店(**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入住该酒店**号房间的房某某拨打陆某乙电话,陆某乙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介绍孙某某至该酒店**房间向房某某卖淫。
4.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陆某甲至至溧阳市**镇**路**号溧阳市**宾馆有限公司(**酒店)发放色情小卡片,入住该酒店**房间的李某乙拨打陆某乙电话,陆某乙以人民币800元价格介绍孙某某、杜某某二人至该酒店**房间向李某乙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宾馆入住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
5.电子数据:三名被告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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