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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曾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丙(曾用名陆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9********,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曾某甲、蒙某甲、马某某、陆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某某、陆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两案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底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蒙某甲、曾某甲、马某某、陆某乙等人共同在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仁良村岜傲屯对面的一处桉树林内提供桌椅,以扑克牌为工具,采取“大众三公”的形式招引群众参与赌博,并从每局中抽水。被告人梁某某和陆某丙为赌场运送赌客,赚取报酬。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对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为赌场运送赌客的被告人梁某某以及赌场涉赌人员,并查获涉案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曾某甲、蒙某甲、马某某、陆某乙、梁某某、陆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曾某甲、蒙某甲、马某某、陆某乙、梁某某、陆某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曾某甲、蒙某甲、马某某、陆某乙、梁某某、陆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曾某甲、蒙某甲、马某某、陆某乙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住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070****;被告人陆某丙现住于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97815****。

    2.案卷材料叁卷、光盘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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