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2********,初中文化程度,壮族,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3********,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文盲,汉族,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7日,广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古某某3人涉嫌盗窃罪,陆某甲、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陆某甲、古某某在广南县**镇**公园**医院门口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现金10660元现人民币偷走。三人在**公园亭子处将钱分赃,张某某分得4260元,陆某甲分得3200元,古某某分得3200元。
2、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云H****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南县**镇**岔路口时见前方行驶的小轿车暂停,陆某甲捏刹车跌倒后与前车驾驶员陆某乙发生争执,陆某乙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处理。经鉴定,陆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3.31mg/100ml。
3、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H****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南县**镇**路**局门口路段被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56mg /10Om1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古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达到醉驾标准,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陆某甲还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古某某三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现羁押在广南现看守所,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1张,散卷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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