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园**栋**单元**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受一名女子“小芳”的邀请,自2019年12月份开始至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之日止,负责管理“小芳”和另一个女子“连花”(又名“某某某”,在逃)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原银湖旅业二楼开设的卖淫场所,并从“小芳”处每月领取4500元人民币的酬劳。陈某某负责管理小芳等人在原银湖旅业二楼开设的卖淫场所期间,用小芳提供的电话1837853****介绍嫖客到该卖淫场所进行嫖娼活动。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日100元人民币的酬劳安排被告人陆某某协助其管理该卖淫场所,嫖客打电话给陈某某的手机1837853****,陈某某再打电话叫陆某某下楼开门接待嫖客并带嫖客上到原银湖旅业二楼挑选卖淫女。自 2020年3月初至4月15日被查处之日,该卖淫场所有两名越南籍卖淫女卖淫,平均每天接待5至7个嫖客,每天收入约五六百元人民币,获利约2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5.光盘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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