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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社区****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00年10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陆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村路段处时,被蒙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内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时的情况;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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