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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家黄某某、吴某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汽油后,使用向“某某”购买的悬挂粤A7****号牌的五十铃小货车及加油设备,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队荔枝林内向附近群众非法售卖汽油,销售额合计人民币793171.79元,获利约100000元。

2020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谢岗队104号附近荔枝林抓获被告人陆某某,现场查扣货车及加油设备一批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陆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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