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定西市安定区***镇**街*号其经营的**超市内零售烟草制品总价值286757.9元。2018年12月18日,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从陆某某处查获各类卷烟价值105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286757.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倩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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