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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老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进的或在其租用的仓库内(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街原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北角)配制生产的稀释剂、香蕉水私自对外销售。经查,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陆某某向无锡**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无锡**专用车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销售上述方式获得的稀释剂、香蕉水累计达74余吨,非法经营数额41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9月6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陆某某租用的仓库内进行现场清点,经清点现场共有生产稀释剂、香蕉水的原材料144桶,分别为甲醇55桶、二氯乙烷59桶、二氯丙烷30桶;已经生产好的稀释剂25桶、香蕉水57桶。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等检测机构抽样鉴定,上述原材料及成品均为易燃液体,属危险化学品,其中稀释剂为甲苯、二氯丙烷溶液,香蕉水为甲基、二氯乙烷溶液。被告人陆某某2020年9月29日经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薛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嵩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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