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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非法经营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平果县**镇**村**屯**号,居住地平果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间,福建人周某某(已判刑)在平果县新安镇大隆村布银屯附近的 “拉耶”(地名)租得3.6亩土地,后雇人对租得的土地进行平整,搭建铁皮棚厂房,采购、安装烟叶切割机、大型锅炉、发电机等设备开设烟丝加工厂。雇请罗某某(已判刑)作为主管兼烟丝加工制作技术员、张某某(已判刑)作为机械设备维修员、被告人陆某甲作为运送油料、食物或工人进出厂房等工作的工人及韦某某、胡某某、阮某某(已判刑)等人作为生产工人。厂房、设备、人员准备就绪后,以周某某为老板的非法烟丝加工厂于2016年7月19日开始投入生产、加工烟丝进行销售, 7月30日公安民警对该加工厂进行查处,当场缴获烟叶(片烟)14240公斤、烟丝6960公斤、烟梗9590公斤及立式烟叶打烟机4套、大型台式烟叶切丝机(八刀头)1套、烟叶解把机2套、烟叶烘干机2套等机械设备。经鉴定,当场缴获的片烟、烟丝、烟梗价格分别为834464元、428248.80元、36058.40元,总价129877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陆某乙、许某某等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价格鉴定;

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伙同其他同伙人,违反国家烟草经营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烟草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综合考虑被告人陆某甲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8-14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农积德

2020年2月14日

附:1、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共42+931=974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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